6月1日電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準、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確立民事賠償優先原則、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今日起,中國開始正式實施《食品安全法》,這部已出臺四個月的法律將為系統有序地解決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開啟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新階段。
《食品安全法》經過四審、橫跨三年、歷時一年多,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今日起取代《食品衛生法》開始實施,從“衛生”到“安全”,兩個字的改變,表明從中國食品安全監管觀念到監管模式的轉變。
新法一些亮點引人關注:
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同時,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
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取消食品“免檢制度”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h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法律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民事賠償優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食品”代言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保健食品宣傳不得涉及治療功能
食品安全法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納入監管范圍。針對企業擅自生產保健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夸大功能、誤導公眾的行為實行嚴格監管。保健食品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必須真實,應當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產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
食品安全法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