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在綿陽市高新區一超市購買了價值4688元共6個品種的茶葉,飲用時發現同種同價的茶葉口味存在差異,茶葉包裝上缺失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等重要信息,葉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10倍賠償。日前,高新區法院向記者透露,經法院調解,被告某超市賠償原告葉某購貨款4688元的3倍多,共計1.5萬元。
買到問題茶葉男子索10倍賠償
今年4月9日,葉某在綿陽市高新區某超市里,分6次購買了6個品牌的知名茶葉,共花費4688元。
具有專業經驗的葉某在飲用這些茶葉時,發現其中同種同價的茶葉存在口味差異,茶葉包裝上沒有生產廠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編號等重要信息,且沒有生產日期,屬于三無產品。
隨后,葉某同某超市進行多次協商,要求對方賠償,但被推脫。4月21日,葉某一紙訴狀,將某超市告到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物款4688元,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購貨款10倍46880元,承擔1500元誤工費、資料打印費和律師咨詢費。
調解達成協議男子獲3倍賠償
5月9日,高新區法院立案受理該案后,于5月19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法庭上,原告葉某表示,從事食品銷售的商家,對出售的食品類產品應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出售問題產品,應當依法賠償。
對此,被告某超市表示,其銷售的產品來自合法渠道,產品有完備的質量安全檢測手續。銷售給原告葉某的部分茶葉上的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是噴繪。除茶餅外,其余均有生產廠家,標志信息俱全,且按國家對茶葉相關生產標準進行生產。原告葉某分6次、購買4688元的茶葉有違常理,質疑原告以此手段牟利,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被告經過激烈抗辯后,最終被告某超市做出讓步,與葉某達成了前述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消費者應有維權意識合法合理維權
本案在庭審中,被告辯稱“生產日期等產品信息是噴碼,外包裝上沒有噴碼,不排除原告買回茶葉后,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擦洗掉了產品信息或換了包裝”,針對這一說法,該案主審法官解釋說,這種可能性不大,假如原告那樣做了,就不是打假,而是涉嫌詐騙,是違法犯罪了。被告的這種抗辯理由經不住推敲,對原告來說,風險也大。再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消費者是否遭受利益損失,是否屬于“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行為,均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請求10倍價款的賠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勝訴,與其強烈的維權意識和專業常識也密不可分。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一旦購買到不合格的商品,要第一時間留存好銷售小票、發票以及產品包裝、剩余產品等關鍵證據,同時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維權。